(2015)狮民初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永满诉戴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满,戴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674号原告蔡永满,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戴秋玲,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满诉被告戴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满以拟先与被告戴秋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蔡永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