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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永满诉戴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满,戴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674号原告蔡永满,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戴秋玲,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满诉被告戴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满以拟先与被告戴秋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蔡永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