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刘清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刘清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被执行人刘清洪,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9日,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嘉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刘清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清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清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清洪在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华分社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0元、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