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朱寿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星,朱寿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金星。被告朱寿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星与被告朱寿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金星承担。审 判 长  贺永梅审 判 员  梁彩霞人民陪审员  田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湛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