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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戴群、雒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戴群,雒军,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元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2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戴群。被执行人雒军。被执行人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元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戴群、雒军、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元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利息、付息、罚息共计211122.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3066.83元,被执行人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211122.07元,并缴纳执行费3066.83元,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2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