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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余继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余继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洪河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15218230-9。法定代表人:马晓峰,行长。被执行人:余继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继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072.07元,被执行人余继万已履行15002.94元,并缴纳执行费125.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收到该执行款后,书面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