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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与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特4号申请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号明城国际****室,法定代表人黄吐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彭跃军,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栋1728房,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传飞。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与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与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二、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三、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四、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五、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六、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8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七、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八、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在上述期限内全部支付完毕,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自愿放弃代理费的利息。九、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汇景豪庭项目6栋的2304号、2504号、2604号、2904号、2905号、3004号共六套房屋,为上述代理费提供担保。十、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16年2月15日之前将上述6套房屋过户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指定的人员名下,并办理好网签手续和进行备案登记,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因法院原因致不能如期办理,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如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或未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办理好6套担保房屋的网签和备案登记手续,则视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对未支付部分的全部代理费按月息2%向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支付利息。十二、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解除在诉前保全中对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十三套房屋的查封。十三、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合同法律事务继续委托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代理,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完成相关法律事务,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费用。十四、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