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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黄山头镇XXX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0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安乡县黄山头镇成福村10015号家中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任某某、谭某、李显华共同吸食。另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傅某某。还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安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查获过程说明、安乡县公安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傅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起诉意见书及揭发、查获过程说明、手机通话详单,证人任某某、谭某、李某某的证言,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安乡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的关于对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帅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