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爱华、李维堂、张烟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李爱华,李维堂,张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帅。被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李维堂。被执行人张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李爱华、李维堂、张烟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