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蕾与平原县前曹镇尹屯社区尹屯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平原县前曹镇尹屯社区尹屯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王蕾,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平原县前曹镇尹屯社区尹屯村民小组负责人:马秀奎,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王蕾诉被告平原县前曹镇尹屯社区尹屯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婚后因丈夫在西藏工作,环境艰苦,气候恶劣,经济条件极其不发达,未能在丈夫工作地获得承包地,也未参加工作,不能享受当地各项福利补助,户口一直在尹屯村未曾迁出,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享受该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但原尹屯村委会和第三村民小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于2008年秋将原告的2亩人口地强行收回。七年期间原告及家属多次找各级领导反映此情况,上级领导也曾亲自批示要求原尹屯村委会归还原告应有的土地。但原村委会领导以出嫁女等同死亡人口的荒谬理论,违法的土政策为借口欺下瞒上拖延迟迟未曾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后,新任村民小组领导仍然未能给原告原有土地,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返还原告应有的土地及补偿七年来的土地收入款项共计21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尹屯村委会于2008年将原告的2亩承包地收回并发包给他人,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该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