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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纪书梅与王耀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书梅,王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纪书梅,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王耀敏,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耀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