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鑫三角实业有限公司与邓福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三角实业有限公司,邓福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253号原告厦门鑫三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园翔岳路61号405单元B区,组织机构代码70540167-2。法定代表人张祖欣,总经理。被告邓福财,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鑫三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福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三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鑫三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