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关海博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博,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7号原告:关海博。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海博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海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关海博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海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海博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