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13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开亮与刘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1323民初1502号原告赵XX,男。委托代理人张玉红、徐继光,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XX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