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卫随忠与冯军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随忠,冯军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2255号原告卫随忠。委托代理人王峰,临猗县临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随忠与被告冯军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赵 倩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