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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学珍与石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珍,石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81号原告张学珍,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石晶晶,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学珍与被告石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石晶晶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学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石晶晶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波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