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国伟与盛志、鲍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国伟,盛志,鲍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9号申请人于国伟,男,43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盛志,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鲍志艳,女,48岁,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于国伟与被申请人盛志、鲍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