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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国伟与盛志、鲍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国伟,盛志,鲍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9号申请人于国伟,男,43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盛志,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鲍志艳,女,48岁,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于国伟与被申请人盛志、鲍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