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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姚红举,清丰县司法局纸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审判员  孔 山陪审员  魏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陵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