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张楠、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楠,黄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2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楠。被告:黄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张楠、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被告张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3663.6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2月18日的利息58145.18元,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2、原告对被告张楠所有的坐落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天元路386-1号及天元路388号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黄勇对被告张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裁定查封被告张楠名下的坐落于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天元路386-1号和388号房地产。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张楠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被告张楠在2014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度1900000元。被告张楠在该授信期间和最高额度内,可向原告申请,经原告同意的,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确认适用额度的相应内容。并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应赔偿原告为行使权力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同日,被告张楠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楠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天元路386-1号及天元路388号房地产分别在最高授信额度1100000元、800000元内为张楠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900000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已领取他项权证。同日,被告黄勇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黄勇愿意为被告张楠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所发生期间为2014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900000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14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楠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1900000元,用途为经营周转,期限为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9日,年利率为9.6%,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15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楠发放了贷款19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楠仅归还本金46336.38元。截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张楠尚欠本金1853663.62元及利息、罚息58145.18元。另认定,《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主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853663.6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2月18日为58145.18元,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被告张楠所有的坐落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天元路386-1号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中的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张楠所有的坐落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天元路388号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中的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勇对被告张楠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2元,减半收取110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1元,由被告张楠、黄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14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