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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安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周希雨、周希亮与尚国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希雨,周希亮,尚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安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周希雨。申请执行人周希亮。被执行人尚国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希雨、周希亮与被执行人尚国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立案,本院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华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