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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民一初37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陈家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80号原告:黄雪梅,住陕西省洋县。委托代理人:于荣明,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诚,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梅诉被告陈家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在本案庭审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黄雪梅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