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民一初37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陈家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80号原告:黄雪梅,住陕西省洋县。委托代理人:于荣明,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诚,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梅诉被告陈家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在本案庭审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黄雪梅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