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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邰博文与田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博文,田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846号原告邰博文,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向阳,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博文诉被告田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邰博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