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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胜与郑贞飞、叶维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郑贞飞,叶维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郑胜。被告:郑贞飞。被告:叶维同。原告郑胜为与被告郑贞飞、叶维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原告郑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胜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