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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庞晖与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卢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晖,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卢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9号原告庞晖,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福华、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学,总经理。被告卢好伟,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晖诉被告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卢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晖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庞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晖负担。审判员  时满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