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庞晖与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卢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晖,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卢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9号原告庞晖,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福华、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学,总经理。被告卢好伟,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晖诉被告郑州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卢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晖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庞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晖负担。审判员 时满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