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与宋海涛、孙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宋海涛,孙建,宋秀辉,宋海益,苏州荣欣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446号原告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薛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银泉、钱建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涛。被告孙建。被告宋秀辉。被告宋海益。被告苏州荣欣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九盛里路。法定代表人李荣伟,总经理。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湘江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宋开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涛、孙建、宋秀辉、宋海益、苏州荣欣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海涛、孙建、宋秀辉、宋海益、苏州荣欣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海涛、孙建、宋秀辉、宋海益、苏州荣欣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海涛、孙建、宋秀辉、宋海益、苏州荣欣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4元,由原告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 磊审 判 员 严林生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静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