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88、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刘文杰),男,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某乙,男,XX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