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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88、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刘文杰),男,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某乙,男,XX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