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宝峰与孔祥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峰,孔祥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70号原告:王宝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孔祥霖,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峰与被告孔祥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宝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孔祥霖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后收取为1570元,由原告王宝峰负担。审 判 长 郭 帅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