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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宝峰与孔祥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峰,孔祥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70号原告:王宝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孔祥霖,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峰与被告孔祥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宝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孔祥霖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后收取为1570元,由原告王宝峰负担。审 判 长  郭 帅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