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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田小丽与薛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丽,薛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田小丽。法定监护人黄登华。被执行人薛迪亮。申请执行人田小丽与被执行人薛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小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薛迪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迪亮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8991.20元(其中本金47987.20元、诉讼费6800元、债务利息3585元、执行费619元),不足部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江龙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胡 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