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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经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梁雅杰与杨维佳、赵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雅杰,杨维佳,赵XX,赵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梁雅杰。被告杨维佳。被告赵XX。被告赵洪波。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雅杰诉被告杨维佳、赵XX、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雅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梁雅杰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