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梁雅杰与杨维佳、赵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雅杰,杨维佳,赵XX,赵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梁雅杰。被告杨维佳。被告赵XX。被告赵洪波。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雅杰诉被告杨维佳、赵XX、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雅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梁雅杰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