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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民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任志江、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志江,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告暨被告):任志江。上诉人(被告暨原告):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7号2-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亮,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志江为与上诉人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江、上诉人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志江、上诉人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志江、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任志江负担5元,由上诉人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