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夏云峰与苏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云峰,苏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4号申请人夏云峰,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苏永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夏云峰与被申请人苏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永涛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夏云峰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苏永涛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夏云峰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三、保全费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