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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恒件与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恒件,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林恒件。被告: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乡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马忠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新良。系公司员工。原告林恒件与被告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恒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林恒件负担。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