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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根利与袁磊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利,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10号原告张根利,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袁磊,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张根利与被告袁磊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袁磊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