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怡生乐居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怡生乐居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954号原告无锡怡生乐居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旺庄科技创业中心)B幢302。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然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那春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薛春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怡生乐居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生乐居公司)诉被告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生乐居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生乐居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生乐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此款已由怡生乐居公司预交),由怡生乐居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天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