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杰与被执行人黄卫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杰,黄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杰,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卫民,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李文杰与黄卫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做出(2015)浦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黄卫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李文杰款人民币6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19元,计人民币6301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黄卫民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卫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卫民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预查封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80幢1单元2101室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卫民已主动履行10000元,本院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李文杰。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卫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7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预查封,黄卫民已主动履行100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卫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7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