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冉冉、毕成才、韩伟与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冉冉,毕成才,韩伟,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财保4号申请人张冉冉,女,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人毕成才,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人韩伟,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红霞,系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凤。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人张冉冉、毕成才、韩伟与被申请人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纠纷,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XX公司的工程款2,2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XX公司的工程款2,25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