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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国先与林东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先,林东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10号原告王国先,住德惠市。被告林东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先与被告林东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审 判 长  梁 湖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