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国先与林东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先,林东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10号原告王国先,住德惠市。被告林东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先与被告林东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审 判 长 梁 湖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