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建礼诉卫人和、罗斯柴尔德男爵中信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礼,卫人和,罗斯柴尔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30-1号原告周建礼。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海威,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人和。被告罗斯柴尔德男爵中信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礼与被告卫人和、罗斯柴尔德男爵中信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70000元,查封被告卫人和名下的位于青岛中路-72-1号106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006015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