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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建礼诉卫人和、罗斯柴尔德男爵中信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礼,卫人和,罗斯柴尔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30-1号原告周建礼。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海威,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人和。被告罗斯柴尔德男爵中信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礼与被告卫人和、罗斯柴尔德男爵中信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70000元,查封被告卫人和名下的位于青岛中路-72-1号106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006015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