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定远与被告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远,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65号原告徐定远,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夕佳山镇。被告张华,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江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远与被告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好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徐定远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