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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熊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91号起诉人马某,男。2015年12月7日,本院收到马某的起诉状,马某以熊某某为被告,诉称:他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熊某某相识,后按农村习俗在熊某某家做上门女婿,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后,他将被告放弃的农田进行耕种,有了可观的收入后,他将熊某某的旧房改造成了新房,同时,农闲时他与被告一起做零工,收入由被告领取。同居期间,共有收入34万元,全部由被告保管存储,日常开支由他承担。现被告感情向外发展,在武汉与一男子同居,经多次劝解,被告仍拒绝与他继续生活。为此,起诉人马某要求: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马某仅向本院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为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某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仅提交了民事诉状两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本院两次向其释明,要求其提交有关证明双方同居事实及共有财产方面的证据,起诉人仍不能补正有关起诉材料。起诉人马某的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