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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湖北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04号原告:乔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系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某,系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帅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