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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振山与叶青林、叶龙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山,叶青林,叶龙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942号原告王振山,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青林,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350628197212082513。被告叶龙清,男,1943年9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诉讼代表人程凤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山与被告叶青林、叶龙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振山负担。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