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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与姜绪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姜绪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1号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绪好,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与被告姜绪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