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邵美卿与杨正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美卿,杨正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邵美卿,。被执行人杨正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寿,执行董事。原告邵美卿与被告杨正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美卿于2016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正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美卿未实现债权1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88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