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怀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怀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务农,住怀远县。2015年10月1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怀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31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常雷,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怀远县万福镇境内沿Y252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回汉村刘庄组路段,超越前方同向陈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时,两车相刮撞,致两车失控后分别侧翻于路外东西两侧沟内,造成陈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怀远县万福镇境内沿Y252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回汉村刘庄组路段,超越前方同向陈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时,两车相刮撞,致两车失控后分别侧翻于路外东西两侧沟内,造成陈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邹某、陈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病情记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尸表检验报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5)第0029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事故对方有过错,由于被害人陈某乙的行为,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已予以确认,不影响对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量刑。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由于本案的民事赔偿尚未妥善解决,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秀明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