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林峰奇与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潮阳市峡山洋林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奇,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潮阳市峡山洋林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李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林峰奇,汉族,男,住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克志,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住所地潮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绪波。被执行人潮阳市峡山洋林文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潮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绪波,经理。被执行人李绪波,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潮阳市。申请执行人林峰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潮阳市峡山洋林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李绪波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弘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平居委会凤头仔洋(土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潮集建XXX号,面积65322平方米]及该宗土地上的全部房产(建筑面积15624.48平方米)进行价格评估及委托汕头市潮阳拍卖行对上述土地及该宗地上的全部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林峰奇(身份证号码××)在拍卖会上以买受人的身份并以最高应价2810.6万元竞买成交。该拍卖成交标的物中宿舍楼A、C幢的房产评估价分别为96万元、191万元,合计287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免交并直接用于抵偿其承受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9)潮阳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权,其请求经本院审查后已予照准,并已函告潮阳区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标的物中宿舍楼D幢的房产,因该房产系潮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的借款抵押物,申请执行人林峰奇已按评估价130万元向本院缴纳;另外,申请执行人林峰奇也主动向汕头市潮阳区海门房地产管理所交纳本案执行的测量费5182.36及向本院缴纳评估费48984元,同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费91300元,上述各项合计1445466.36元,买受人已缴纳,拍卖成交款尚差26660533.6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免予交纳并直接抵偿本案债权的请求本院已予照准,并于2016年1月日作出(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2-2号裁定书,裁定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平居委会凤头仔洋(土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潮集建XXX号,面积65322平方米]及该宗土地上的全部房产(建筑面积15624.48平方米)由林峰奇(身份证号码××)买受。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潮阳国际学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家彬审判员 杜祝宽审判员 李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