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玉刚与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刚,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玉刚,男,蒙古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琦,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伟,职务经理。一审被告春梅,女,蒙古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个体业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赵玉刚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6元,减半收取即15278元,由上诉人赵玉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雅尔审 判 员 石 莹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