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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玉刚与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刚,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玉刚,男,蒙古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琦,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伟,职务经理。一审被告春梅,女,蒙古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个体业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赵玉刚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通汇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6元,减半收取即15278元,由上诉人赵玉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雅尔审 判 员  石 莹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