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佛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佛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45-1号原告:佛山市佛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英敏。被告: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戴一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佛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佛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3666.99元,合计3691.9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047元,本院另行向原告退回受理费人民币5022元。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