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晓花与路永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花,路永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2-1号申请人李晓花,女,住山东省陵城区。被申请人路永存,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申请人李晓花与被申请人路永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路永存驾驶的冀T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