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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建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94号罪犯李建,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浙江省新昌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浙绍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华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