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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灌云县下车镇苏果超市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下车镇苏果超市加盟店。经营者王青。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下车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第三方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